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應理解上述原則的具體內容和適用。、
【難點辨析】
應特別體會民法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含義。
平等原則的含義包括:(1)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乎等。(2)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4)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自愿原則的含義包括:(1)民法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在調整合同關系方面,除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適用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原則,即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優于任意性規范和法律推定規范。民事行為除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外,應具有法律效力。(2)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民事主體有權依法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或者不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有選擇行為內容和相對人的自由,有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3)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4)違反自愿原則的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公平原則的含義包括:(1)民法在規范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如對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在合同關系中,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體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如買賣公平、交易公平。在精神利益的衡量上,應貫徹公平云澤,如共同的作品、發明、發現的署名先后,應依貢獻大小為序。(2)在法律適用上應貫徹公平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民事主體應根據公平原則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法官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按照《民法通則》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念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